一、股权激励个税计算方法
(1)住户本人获得个股期权、个股升值权、限制性股票、股份奖赏等股权激励要求的有关标准的,在2021年12月31此前,不划入当初综合性所得,足额独立可用综合性所得税率表,测算纳税。一个纳税本年度内获得2次左右(含2次)股权激励的,应合并计算纳税。计算方法为:应纳税额=股权激励收益×税率-速算扣除数
(2)依据《有关健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相关所得税现行政策的通告》(税务总局[2016]101号)第四条第(一)项要求,本人从就职受聘公司以小于公平价格行情获得个股(权)的,凡不符递延纳税标准,应在得到个股(权)时,对具体认缴出资额小于公平价格行情的差值,依照“薪水、薪酬所得”新项目,参考《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有关本人个股期权所得征缴本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》(税务总局〔2005〕35号)相关要求测算交纳本人所得税。
二、个税税率表
等比级数 | 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| 预扣率(%) | 速算扣除数 |
1 | 不超出36000元的一部分 | 3 | 0 |
2 |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一部分 | 10 | 2520 |
3 |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一部分 | 20 | 16920 |
4 |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一部分 | 25 | 31920 |
5 |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一部分 | 30 | 52920 |
6 |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一部分 | 35 | 85920 |
7< /span> | 超出960000元的一部分 | 45 | 181920 |
三、实例表明
赵某2019年5月从就职企业以10元的价格选购本企业个股10000股,股票市场价格15元,不符合递延缴税标准, 5月应纳个税为:
10000*(15-10)*10%-2520=2480元
2019年10月再度以12元的价格选购本企业个股20000股,股票市场价格18元,不符合递延缴税标准, 9月应纳个税为:
[10000*(15-10) 20000*(18-12)]*20%-16920-2480=14600元。